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价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推进节约用地生态殡葬、倡导文明节俭殡葬、减轻殡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销售墓地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墓地销售和日常维护。
基本殡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运输(含遗体吊运、消毒)、存放(含冷藏)、一般灵堂租赁、火化、骨灰存放等必要服务。
延伸殡葬服务是指除基本服务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形、遗体防腐、骨灰安葬、殡葬用品等。
公墓包括商业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含节地型生态殡葬设施,下同)。 商业性公墓是指经市、州民政部门(含原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为城乡居民安葬(处置)骨灰的殡葬服务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为本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和国家民政部门批准,为城市居民安葬骨灰的非营利性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建筑物、廊道等)。 用于存放骨灰的三维埋葬设施,其形式为大厅、塔楼、墙壁等)。
第五条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督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严格考核。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安置所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延续殡葬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经营墓地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与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信仰。
第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城市公益性墓地成本范围,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成本监督(调查)应当遵循合法、相关、合理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基本殡葬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墓地的直接费用,以及按照规定可以分配的间接费用。
合理性原则。 纳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满足基本殡葬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墓园建设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平水平。
第八条 殡葬服务中遗体运输、遗体存放、一般灵堂租赁、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剩余费用
遗体领取费是指遗体从指定地点领取至存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主要包括搬运工和司机的人工成本、消毒成本、运输车辆折旧成本、维护成本和燃料成本等。
领取遗体的运费标准由两部分组成:基本运费和每公里附加费。 基本运费是指一辆车的固定运费,每公里附加运费是指车辆行驶后按行驶里程收取的附加运费。
捡尸运费标准以元/件·次为单位。
(2)遗体保管费
遗骸保管费是指遗骸保管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储藏室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材折旧费用、电费、装修费用等。
遗体保管费标准以元/间·工具·日为计算单位,按房间计税。 一天为24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三)普通吊唁厅租赁费
普通吊唁厅租赁费是指死者家属向殡葬服务机构租赁面积16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举办吊唁仪式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房屋折旧费、管理人员费、水电费、简易家具及慰问设备折旧费等。
普通吊唁厅租金以元/间·天计算,按房间计价。 一天为24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四)火葬费
火葬费是指火葬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火化房折旧费、火化机折旧及维护费、火化机人工费和火化燃料费等。
遗体火化收费标准单位为元/箱。
(5) 骨灰保管费
骨灰存放费是指骨灰存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库房折旧费用、仓储货架费用、人员、管理费用等。
骨灰保管费按元/箱·月计算,根据保管室情况确定。
第九条 商业性墓地应当设置非营利性公益性墓地和节约土地的生态墓区。
新建商业墓地的节地型生态墓葬面积不得低于墓地总体规划的15%; 现有商业墓地的节地生态墓葬面积不得低于墓地总体规划的10%。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征地成本:土地成本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 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分配给每个坟墓,计算土地成本。 无偿使用土地或者低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应当如实扣除土地成本。
(2)墓葬建造成本:由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财务成本组成。 材料(含墓碑)成本按实际采购价加损耗计算。 人工成本是指建造坟墓所支付的人工成本。 财务费用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入成本。
(三)配套设施费是指按照规划要求配套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规划墓地规划面积计入成本。 节地型生态殡葬设施不包含此项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独立墓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地单个单元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道路用地)。
公益性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公墓总面积的50%。
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费用,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优惠范围,研究制定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免征标准和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缴费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方式等。解决争端。 等待。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必须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还必须公开收费依据和审批部门,自觉接受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殡葬服务费征收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的成本和收入。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损害使用者利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原《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及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物价费[2004]361号)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同时。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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