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墓法律法规
关于农村公墓的法律规定如下: 1、规定为农村村民设立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必须经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殡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 禁止设立、修复宗族墓地。 2、建坟地点有限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修建坟墓。 违法占用耕地建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下列区域修建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堤、水源保护区附近; (四)主要铁路、公路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一般来说,商业墓地由政府选址,因为它们需要避开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不能在河流或高速公路的视线范围内。 他们地处农村山区,远离城市,环境较好。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公墓。 未经批准,公益性墓地不得经营殡葬服务。 3、公墓墓葬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 墓地的使用寿命与土地性质及其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4、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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