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身故保险待遇最新文件:河南人社局养老[2013]44号、[2007]36号及补充通知

2024-05-25 -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号】:豫人社资发[2013]44号

各省辖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辖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辖参保单位: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身故待遇具体政策前,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过渡,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1、对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照《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豫劳保养〔2007〕36号)执行。

2、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退休人员,除按照豫劳保养〔2007〕36号文件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费用)外,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其生前最后一月基础养老金(退休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支付。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费(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一)参保单位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保养〔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结算。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调整为其参保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县(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在省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待遇的,按其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支付。养老金根据参保年限确定,每缴费一年,发给实际缴费年限后24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1个月,最高发给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人,退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领取待遇所在地省辖市、省直县(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支付;在省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待遇的,按照该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支付。抚恤金根据参保、缴费年限确定,每缴费一年,支付1个月的抚恤金,相当于实际缴费年限后24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最高支付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折算的工龄;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4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当期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养老金。

4、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福利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河南省劳动保障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金和直系亲属遗属丧葬补助金自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日起取消。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生活补助金,已按河南省劳动保障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暂时保留,继续通过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规范。

五、对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以及因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6、退休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养老金计算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按照豫劳保养发〔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1、附件:河南省关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豫劳保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疾病或非工作原因死亡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1.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死亡月份企业平均缴纳的养老保险工资3个月的标准;退休(退)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

2. 一次性养老金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养老金调整为死亡月份企业平均养老金缴款工资的20个月;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养老金调整为在世最后一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

3.遗属生活补助

自2007年7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月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遗属为非农业人口且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20元;遗属为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标准为150元。遗属为独身者的,在上述标准上另行增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金自职工死亡次月起发放。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不因遗属居住地改变而改变,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

职工有多名遗属的,其全部遗属月生活补助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职工本人死亡前每月工资或者每月基本养老金。

4. 赡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

在职员工扶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企业当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标准;退休员工扶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退休员工当月1个月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条件,按照《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为:

(1)职工所扶养的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以死亡员工资或者退休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自员工死亡之日起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职工因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死亡,其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3.员工父母因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死亡,男性父母年龄60岁以上,女性父母年龄55岁以上;

4.因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死亡的职工,其子女未满18周岁;

5.员工父母均因疾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死亡,且其祖父或祖母年龄在60岁以上,祖母年龄在55岁以上;

6.因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死亡的员工的子女及其配偶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

7.因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死亡的员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员工的兄弟姐妹年龄均未满18周岁。

(三)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遗属生活补助:

1.年满18周岁,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在职或服兵役人员;

3.员工非因工作原因患病死亡,其配偶再婚的;

4.被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收养;

亲属丧葬费标准_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_家属丧葬补助费申请

5.死亡。

(四)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领取生活补助。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按照规定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6. 付款渠道

本通知列明的各项福利待遇均通过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离退休人员仅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离退休干部一次性养老金调整时间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2.附件: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豫劳保养发[2007]36号)印发后,部分地方和企业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1、豫劳保养[2007]36号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享受遗属生活补助金的条件,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已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遗属生活补助金的,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领取。

2.领取遗属生活补助金的人员,其户籍状况发生变化的,自户籍状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遗属生活补助金;调整后的补助金仍通过原渠道发放。

3.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是在职工或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发给职工本人的补助金,用于帮助职工或退休人员处理亲属的丧葬事宜。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与供养直系亲属之间的赡养关系同时终止。原供养直系亲属转为遗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遗属待遇,但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豫劳保养(2007)36号文件规定,定期对领取遗属生活补助人员的条件和生活状况进行检查,对不该领取的要按规定进行清理。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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